这一著名的案例,即所谓Wyeth vs. Levine——惠氏对莱文,开启了“先发制人”的概念。也就是说,联邦法规应屈从于州法院的判决。而惠氏公司辩称,因为联邦政府是(通过美国FDA监管机构)审查药物上市,当药品制造商按照美国FDA设置的规定和法规办事时,不应该允许病人在州法院对联邦政府允许上市的药品提起诉讼。但是法院驳回这一论点。“我们的结论是,对惠氏来说要同时遵守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并非不可能,”史蒂文斯法官写了上述一段代表多数法官的意见,他/她们分别是肯尼迪、苏特尔、金斯伯格和布雷耶。 托马斯法官也表示同意多数派的意见,但罗伯茨、阿利托和斯戈里亚法官对此表示有异议和不同意见。
我们将很快看到对此判决的反馈,官司的双方已经通过电子邮件与健康博客媒体的记者表达了各自的意见。
惠氏公司的律师说:“佛蒙特州法院要求惠氏修改药品标签,但联邦法律禁止他们修改其产品的标签,遗憾的是最高法院并不持有相同的看法。我们认为:政府药政管理部门FDA的医学和科学专家是最有能力权衡一种药物的风险和利益,并且评估如何将这些风险和收益在产品的标签中加以说明。”
莱文的律师则认为:“最高法院的意见重申了州法律在促进消费者的安全和提供赔偿受伤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高院的这一终审决定可以让莱文女士结束这场官司,重新开始她的正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