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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技术 > 实验室专题 > 港澳台及国外实验室机构受理规则

港澳台及国外实验室机构受理规则

最后更新:2007-8-16 阅读次数: 【字体:
1. 前言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L)作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的成员,严格履行互认协议的要求,以确保不将APLAC-MRA签署方作为竞争对手。 
2. 适用范围 
本政策规定了认可委员会对港澳台及国外申请方的受理政策,适用于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受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3.1 ILAC-MRA《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 
3.2 APLAC-MRA001《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 
3.3 ISO/IEC导则58:1993《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和承认的通用要求》  
3.4 CNAL/AR01:2002《认可程序规则》 
3.5 CNAL/AR03:20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4. 定义 
本文件引用ISO/IEC导则2种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4.1认可:权威机构对某一机构或人员有能力完成特定人物做出正式承认的程序。 
4.2申请方: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4.3已认可机构: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 
5. 方针政策 
5.1认可委员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认可活动,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申请方和已认可机构。境内外申请方可向认可委员会提出认可申请,认可委员会将采用统一的认可准则对其进行认可。  
5.2对于港澳台以及国外的申请方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时,秘书处应确认: 
a) 申请方是否获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可; 
b) 申请方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是否与认可委员会签署相互承认协议。 
5.2.1 若申请方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与认可委员会未签署相互承认协议,不论是否获得所在经济体认可均按CNAL/AR01:2002认可程序规则要求进行。 
5.2.2 若申请方以获得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认可,同时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与认可委员会签署了相互承认协议时,认可委员会应通报申请方一下信息: 
a) 相互承认协议的有关要求: 
b) 相互承认签署方承认对方的认可结果,再运作上具有等效性。 
5.2.3 若申请方基于其他原因,或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暂不具备相应认可能力,尚不能进行认可的,或有特殊要求仍坚持向认可委员会提出认可申请时,秘书处将予以受理,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 
5.2.4 认可委员会影响相互承认协议签署前已获认可的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及时通报相互承认的有关信息。 
5.4港澳台及国外申请方正式申请的受理条件 
港澳台及国外申请方正式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国内申请方基本相同。原则上要求所提交的申请书、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性文件目录应为中文或英文。 
6. 费用 
港澳台及国外申请方的认可费用按CNAL/AR08:2008《认可收费管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缴纳。 
7.附则 
7.1 本规则经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生效。 
7.2本规则的修改亦须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 
7.3本规则由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提示:本文港澳台及国外实验室机构受理规则属于实验室专题文章,主要介绍受理规则方面的知识,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与参考,不代表中生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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