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暂停认可
已认可机构如不能持续地符合认可委员会的全部认可条件和要求,如:已认可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等,或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认可委员会可以暂停认可资格。暂停期不少于60天,但不大于180天,已认可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出带有认可标志的检测、校准、检查报告,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表示认可仍然有效。
7.2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已认证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认可委员会确认合格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7.3撤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认可委员会可以撤销认可:
a) 被暂停认可的已认可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已认可机构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 已认可机构不能零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7.4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认可委员会应予注销认可:
a) 已认可机构终止认可范围内的活动;
b) 已认可机构自愿申请撤销认可或有效期满为申请继续认可。
8.已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8.1 权力
8.1.1 已认可机构有在宣传刊物、广告上声明其有关检测、校准、检查领域和服务范围被认可的权利。
8.1.2 已认可机构有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志的权利。
8.1.3 已认可机构有对认可委员会和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8.1.4 已认可机构有自愿终止认可资格的权利。
8.2义务
8.2.1 已认可机构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8.2.2 已认可机构向所有客户提供的服务应持续地符合本规则5的规定。
8.2.3 在认可委员会安排的评审活动中,已认可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设施并执行评审组提出的验证试验;为有关人员在审查文件、评审、监督评审、复评审和解决正义、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纪录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
8.2.4 已认可机构以及被认可委员会正式受理的申请方必须参加认可委员会指定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的比对。
8.2.5 已认可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负责,为客户保守技术秘密。
8.2.6 已认可机构对客户提出的投诉,应有明确的处理程序,如在收到投诉后5个月内不能圆满解决,应将投诉的该要内容和处理经过通知认可委员会。
8.2.7 已认可机构在发生本规则6.5.1.1条变化时,负责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认可委员会。
8.2.8 已认可机构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认可委员会声誉的活动。不的利用认可暗示某产品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或做出认可委员会认为会引起误解的生命。
8.2. 已认可机构在其证书或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小册子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需符合认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8.2.10 已认可机构在被认可委员会撤销认可后应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在证书或报告上、宣传材料上以及采用其他方式显示其认可资格或使用认可标志。
8.2.11 已认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9.附则
9.1本规则经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批准发布。
9.2本规则的修改亦须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
9.3本规则由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