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阶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也适用于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其他核设施及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91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术语
3.1 放射性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活度水平大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且不进一步利用的任何物质。
3.2 多重屏蔽
由两道或两道以上独立屏障组成的系统,以其延滞或阻止核素的迁移而将废物与人类环境相隔离。它包括废物体、容器、其他工程屏障、安放介质及其环境。
3.3 废物管理
一切与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有关的活动,包括操作运行和行政管理。
3.4 废物处理
改变废物的性态以获得安全或经济效益的操作,包括净化、浓缩、减容、固化、包装等。
3.5 固化
将废液或其他形态的废物转化成稳定的固体。
3.6 废物体
废物的物理或化学的形体(例如水泥固化体、玻璃固化体等),不包括包装容器。
3.7 标准容器
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废物容器。
3.8 包装体
通常指废物体及其包装容器的总称。
3.9 低于低放的废物
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比活度水平比低放废物低,但对公众造成的剂量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而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辐射安全管理的废物。低于低放的废物不属于放射性废物。
3.10 免管废物
其放射性对任何公众造成的剂量低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以致不需要对其进行辐射安全管理的废物。
3.11 完好性
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系统或设备的密封、强度、导热、屏蔽性等各项基本性能保持不变。
3.12 废物档案
记录废物特征、来源、去向、数量、所含放射性种类(或核素)和水平、容器或包装情况,以及它们动态变化的文件。
3.13 管理部门
政府授权的国家部门和营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3.14 管理性检查
由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代表所进行的检验、观察、测量或试验。其目的是保证材料、部件、系统和构筑物符合预定的质量要求;保证营运活动、工艺、程序和人员资格符合质量保证大纲所规定的要求;保证废物排放符合规定的限值要求。
4.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4.1 总目标
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采用妥善、优化的方式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使人类及其环境不论现在或将来都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为此,废物管理必须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以此作为判断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系统或实践的可接受性的基本要求。
4.2 辐射防护要求
废物管理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即
a. 实践的正当性;
b.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c. 个人剂量的限制。
4.3 环境保护要求
废物管理必须保证所进行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其排出的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影响都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一切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停止运行后的管理也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
5.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
5.1 废物管理应以安全为目的,以处置为核心。
5.2 废物管理设施或实践应保证操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到的照射剂量不超过 GB 8703所规定的剂量限值,并应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使其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5.3 废物管理应贯彻保护后代的原则,即不增加后代的负担,不增加后代的责任,对后代个人的防护水平不低于目前的规定。
5.4 一切产生放射性废物的设施或实践,均应设立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并必须保证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5 废物管理应遵循“减少产生、分类收集、净化浓缩、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监测”的方针。
5.6 住何废物管理设施或实践均应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放量。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和浓度必须低于管理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
6.废物的分类
6.1 废物的标准分类
放射性废物按GB 9133分类。
6.2 可接受的废物分类
在特定的场合,为了更好地表示废物的某些特征,允许使用下列的分类方法:
a. 按废物来源分类。如矿冶废物,核电厂废物,退役废物等;
b. 按处理方法分类。如可燃废物,可压缩废物等;
c. 按特殊性状分类。如有机废物,生物废物等。
7.废物的控制
7.1 目标
废物控制的目标是减少废物产生量,方便管理,节省费用。
7.2 基本要求
7.2.1 废物产生量的控制
7.2.1.1 在选择生产工艺时,应通过代价和利益的分析,采用合适的工艺和材料,使其产生的废物量少,并易于经济地处理。
7.2.1.2 在设计废物处理设施时,必须选用处理效果好、二次废物少,操作、维修简便,投资和运行费较低的方案。
7.2.2 废物组成的控制
应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各种试剂、材料及添加剂的选用和用量,严格控制各类废物间的混杂,严格控制清洗、去污方法及试剂的选用,以尽可能使废物的组成简单并易于处理。
8.废物的收集
8.1 目标
废物收集的目标是:严格分类、防止流失、便于管理。
8.2 基本要求
8.2.1 废物的收集应确保不扩大污染、避免交叉污染。
8.2.2 应严格将非放射性废物与放射性废物分别收集,以减少放射性废物的数量。
8.2.3 应将超铀废物与一般放射性废物分别收集,以减少超铀废物的数量。
8.2.4 应将含短寿命核素的废物与合长寿命核素的废物分别收集,以简化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8.2.5 应根据将采用的不同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分别收集各类废物。
8.2.6 应采用专门的装置和措施收集和保存被放射性污染的动物尸体或器官等,以避免腐烂。
8.2.7 废物的分类与收集应在专用设施中进行,并配有必要的检测和监督手段。
9.废物的净化和浓缩
9.1 目标
废物净化和浓缩的目标是:
a. 使向环境中排放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和浓度低于排放限值,并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向环境中的排放;
b.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以减少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9.2 基本要求
9.2.1 废物的净化和浓缩应选用安全、适用、经济、二次废物产生量少的方法。
9.2.2 废物净化和浓缩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安全、可靠、易于操作和维修,并应考虑节能和复用。
9.2.3 净化合格后的废气、废液在向环境排放时要进行监测。排放口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废液应采用槽式排放方式排放。
9.2.4 废液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应在保证符合排放限值、安全操作和有利于进一步处理和处置的条件下,使废液得到尽可能的浓缩。
9.2.5 废气系统应有合理的气流走向和防火、防爆设施。过滤器要定期检查、适时更换。
9.2.6 处理有机废液及可燃废物时,应有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10.固体废物的减容
10.1 目标
固体废物减容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体积,降低废物包装、中间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10.2 基本要求
10.2.1 废物的焚烧
10.2.1.1 应选择合适的炉型并提供充分的条件,以保证废物燃烧完全,并防止或减少有毒物或易爆物的产生。
10.2.1.2 废物的焚烧系统必须设有完善的排气净化系统,以保证排入大气的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性物质低于管理部门规定的限值。
10.2.1.3 焚烧灰渣必须进行固化或暂存在可靠的密封容器内,待进一步处理后送最终处置。
10.2.2 废物的压缩
10.2.2.1 压缩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收集压出的废液,并防止发生气载污染。
10.2.2.2 经压缩减容后的废物必须盛放在标准容器中,以便贮存、运输和处置。
10.2 2.3 必须保证盛放压缩后废物的容器中不存在游离液体。
10.2.3 废弃的放射性污染设备的减容
10.2.3.1 切割或破碎废弃的设备应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或表面沾污水平分别在热室、专用工作间或有局部排风的房间内进行。
10.2.3.2 切割或破碎后的废物须经过团化、压缩或其他方法减容并以标准容器包装。
10.2.4 处理铀、钚切屑及废锆包壳时,应注意确保核临界安全,防止自燃或燃烧。

